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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管理细则

文章来源: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时间:2019-07-0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理职责:
1.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的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博士后的进出站手续,组织相关专家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评审。
2.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在站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协助办理配偶参加工作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有关事宜。
3.博士后所在部门负责博士后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协助提出博士后的研究课题。
4.合作导师负责提出博士后的研究课题,指导其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身份。博士后在站期间,视同中心在职人员管理,按国家规定享受中心职工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 博士后招收计划。根据中心科研工作及各部门业务工作需要,由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博士后招收公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收。
第五条 博士后进站的条件与流程: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
2.申请者应向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提交能证明自身业务水平的材料,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留学回国博士还需提供两份专家推荐信(专家为相关行业教授,其中一位须为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3.由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组织招收面试小组对申请进站者进行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面试结果经中心审定,确定进站人选,报博管会审批。
第六条 进站手续要求:
1.博士后收到录取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到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报到,并通过中国博士后网站提交进站申请,办理进站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假并说明原因。
2.博士后进站前应在中心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交人事管理部门存档,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进站。
3.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须与中心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协议书》(见附件1),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事项。
4.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由本人与导师协商提出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课题,研究课题应结合中心的事业发展和承担的重点项目确定。
第七条 在站管理:
1.中心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和生活条件。
2.进站期满一年,由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组织研究项目指导小组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的研究项目进展、科研工作能力及在站期间工作表现。研究项目指导小组听取博士后中期工作报告后,填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博士后中期考核表》(见附件2)。考核不合格的,将报请博管会作退站处理。
3.博士后在站期间公派出国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公派出国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附外方邀请信、科研合作及经济资助的有关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翻译件;申请因私出境按中心职工因私出境的相关规定办理。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出国进修。
第八条 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最多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出站。
2.博士后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中心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中心批准,可适当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延期申请应在规定离站前两个月提出。
3.博士后在站期间违反规定,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劝其离站,中心不负责安排其工作。
4.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研究工作。
第九条 出站管理:
1.博士后在工作期满时应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协议书》中所涉及的其它工作,按规定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
2.博士后工作期满,由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组织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会,评审小组(由中心科技委相关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至少一名中心外同行专家参加)听取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和成果,填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
3.考核通过后,博士后通过博管会网站提交出站申请,到博管会办理出站手续,领取《博士后证书》。
第十条 经费来源:
1.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管理及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等的相关经费,经费由中心相关科技项目经费中调剂。
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一种带有补助性质的科研工作经费,中心鼓励博士后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应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基金。
第十一条 住房管理及待遇:
1.中心为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及内部的基本保障条件,博士后须与中心房屋管理部门签订临时使用住房协议,出站或退站后一个月内退还该住房。
2.若中心无条件提供博士后公寓,博士后需自行解决住房,所在部门可以根据驻在地租房实际价格水平,给予博士后一定额度的租房补助。博士后凭租房发票、合同和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手续。
3.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中心职工待遇,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及博士后津贴,基础津贴为5000元/月,奖励津贴由所在部门根据其承担的工作参照相关人员确立。
4.中心为博士后人员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户口、配偶及子女的随迁:
1.按照博管会发布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可在中心落常住户口。期满出站后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其配偶在此期间的工作安置和待遇按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其子女入托、上小学由中心人事处开具介绍信协助办理;博士后子女需进入中学学习的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工作分配:
1.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其就业实行自主择业。 
2.确定接收单位的博士后须向人事管理部门提交接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录用的公函。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心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管理细则》(国地信〔2016〕168号)废止。